9月13日,十四届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星期五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简称《决定》)》。《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决定》,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坚持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的原则。
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简称《办法》)》,共有九条。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落实《办法》进行补充和细化。
根据《办法》,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63周岁和58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两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55周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2030年1月1日起,将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由15年逐步提高至20年,每年提高六个月。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满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通过延长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的办法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办法》也说,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中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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