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轩新闻7月9日讯:2024年7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窦万贵受贿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窦万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将继续追缴。
长期受贿2.29亿余元 涉及项目承揽、矿产开发等多领域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2年间,窦万贵利用担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委书记,吐鲁番地委委员、组织部部长,阿克苏地委委员、组织部部长,阿克苏地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阿克苏地委代理书记、书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副主席、阿克苏地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矿产开发、企业经营、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9亿余元。
法院认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鉴于认罪悔罪态度判处死缓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窦万贵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受贿犯罪中存在部分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绝大部分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此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窦万贵案的宣判再次彰显了党中央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体现了法律对腐败分子的严惩不贷。法院的判决既依法严惩了犯罪,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