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国多地宣布将于2026年上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常被称为“农民养老金”)的最高缴费标准。然而,有官方背景的媒体评论指出,当前农民养老金面临的主要困境并非缴费上限不够高,而在于多数农民收入有限、难以承担较高缴费。因此,在抬高缴费“天花板”之前,更应优先提升保障的“地板”。
《经济观察报》1月10日报道称,近两个月来,云南、安徽、贵州、辽宁等地已陆续宣布将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的最高标准。这是多年来首次出现多地集中上调的情况。
具体来看,此前辽宁、贵州两地的缴费上限均为每年3000元人民币,2026年将分别上调至5000元和6000元;云南则进一步提高至每年1万元,成为全国首个缴费上限突破万元的省份。
《新京报》1月11日发表社论指出,农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提高缴费上限,相当于抬升个人账户积累的“天花板”,体现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然而,当前制度面临的主要矛盾是“多数人缴不起、缴不多”。对于收入不稳定、家庭负担较重的群体而言,往往只能选择较低缴费档次。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最高档标准再高,也难以普遍提升整体养老待遇。
社论进一步指出,过度强调个人多缴,还可能弱化公共养老金的财政兜底责任。因此,提升保障下限比抬高缴费上限更能直击痛点。此外,农民工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转换存在障碍,这也意味着不能仅靠“提上限”单一措施,而需系统性地补齐制度短板、增强支撑体系。
文章指出,为应对当前农民养老金面临的困境,需采取一系列系统性措施。首先,应继续提高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通过加强中央财政对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使基本保障更加均等、可预期。其次,需优化缴费补贴机制,完善对困难群体的代缴政策并提高最低档补贴水平。同时,要保障流动劳动者的权益,减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转移接续的制度损耗。
针对平台就业、零工等新就业形态,应探索建立更清晰的多方共担参保机制。此外,还需推动基本养老保障与农村养老服务体系、长期护理保障及社会救助有效衔接,从而增强养老金的实际效用。在制度设计上,应更加注重“公共兜底”与“合理激励”相结合,引导地方政府在提高缴费上限时统筹评估财政补贴能力,避免形成变相鼓励高缴费的压力。具体实施中,可支持乡村通过“集体补一点、政府奖一点、个人缴一点”的多元筹资方式,帮助更多参保人实现长期、稳定缴费。
文章最后强调,必须在提升个人缴费能力的同时,注重制度整体的公平性与可持续性,才能确保每一位农民真正享受到切实的养老保障。